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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你赔

“你填的单子你开的票”
1998-06-0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王小星 我有话说

原告:北京丰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朝阳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

1997年4月4日,丰益公司将用于销售的两辆桑塔纳2000型汽车留为自用,并于当日与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办理了汽车投保事宜。丰益公司财务人员代业务员填写了有关单据,收取保费,并开具发票。同时,双方因手续费返回率问题,经协商将两张发票日期倒签为1997年3月29日,保险期限倒签为从1997年3月30日零时起。

但第二日,丰益公司却发现存放在该公司楼下已投保的两辆汽车被盗。保险公司业务员当日到丰益公司核实情况并将存放在公司的保险单及保险费取走。可是当丰益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遭拒绝,其拒绝理由是,丰益公司在投保时未购置车辆,因此投保单无可保利益,无效;丰益公司在已知车辆被盗情况下,故意补交保费,造成保险单有效假相,误导保险公司受理了索赔申请。

法院认为,包括保险期限界定的保险合同之所有内容,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保险合同有效。保险期限的提前是根据业务员的要求填写的。至于出险后业务员才拿保费,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实际交费时间应认定为出具发票的时间。业务员何时将保险费取走,是根据他自身的业务需要,不能说是原告补交保险费。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按保险约定赔偿丰益公司32万元并付利息。

“先买保险后买车”

“出事之后交保费”

机动车险应规范从业

汽车保险纠纷在近期日益增加,造成纠纷的原因大都与保险业务不规范操作有关。

不规范的操作大都又是因为一些利益,尤其是因为保险手续费的返回率。本案中,日期的倒签正是为此。但这还不算是不规范操作的典型,目前发生最普遍、引出纠纷最多的不规范操作当属尚未取得牌号汽车的投保问题。虽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写道: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但是许多的车辆却在上牌之前便进行了投保,而保险公司亦向投保人签发了保单。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一条龙”服务之中。

许多购车人为避免“上牌”的麻烦,便接受了卖车者的“一条龙”服务。此项服务并非是卖车时搭送的优惠,而是卖车者卖车获利的延续——再挣一把。因为这一条龙不仅包括费力的上牌照,还包括了回报率很高的上保险的服务。卖车者要求购车人先交纳保险费用,为汽车投保,然而他才会为购车人办理“上牌”事宜。所以,许多没上牌的汽车便会投保这种对其并不保险的保险。

当没有上牌的汽车发生被盗、被损坏等意外事件时,保险公司大都不同意赔付。而最终闹上法院,便出现了两种判决。赔:双方意见一致,合同成立,应予赔付;不赔: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总行发布,效力大于双方约定的效力,因此合同无效,不予赔偿。丰台法院的审判员蔡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谈出了第三种观点。她认为,为无牌汽车上保险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损失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担。

针对这种情况,许多人都呼吁法院应统一看法,而许多法律界人士却呼吁:真正应该统一的是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人员的规范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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